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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城起名(起名“微信支付”傍大牌)

发表于:2023-08-27 00:05:13 来源:村晓起名网 浏览: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纳、蒋偲)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白皮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全市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8027件,其中民事案件27381件、刑事案件639件、行政案件7件。全市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668件,其中民事案件27026件、刑事案件634件、行政案件8件。

为保护知识产权,深圳法院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去年全年新收侵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1986件,审结1931件。深圳法院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对侵权时间长、规模大、主观上存在故意的重大案件,根据具体案情酌情超出法定限额进行判赔。全年共有5件案件高于法定赔偿额或以法定最高赔偿额判赔,让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

为构建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秩序,深圳法院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去年全年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744件,其中一审632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34件,其中一审537件。共判处1220人有罪,判处罚金过亿元。

记者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2017年度深圳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中发现,有4宗案例与腾讯有关,1宗与阿里巴巴和搜狐有关。其他涉及的一些知名品牌还有飞利浦、卡地亚等。

典型案例

1

深圳“微信支付” 蹭“微信”知名度

众所周知,微信是腾讯旗下产品,但深圳却有家公司堂而皇之地用“微信支付”来命名。于是产生了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显示,“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快捷电子支付服务,随着“微信”的推广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支付系统等。该公司在其官网网页的左上角标有“微信支付│财付通”标志;并有“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作为腾讯财付通移动支付全国合作伙伴”的描述。

法院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经过努力经营,其“微信支付”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对相关公众起到识别、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深圳微信支付公司利用“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2

阿里云状告

公众号商业诋毁

一些微信公众号胡乱发布文章,哗众取宠终究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阿里云公司就把几家微信公众号的经营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还把搜狐列为被告之一。

原告阿里云公司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其经营产品包括阿里云计算服务平台。被告上海芮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架构师联盟”及搜狐公众平台发布了被控侵权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发表的上述内容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论的范畴,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言论后,必然会对原告经营的阿里云产品的服务质量、技术能力以及是否诚信经营产生怀疑,原告的商誉也必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是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腾讯拒绝表情包成被告

腾讯开发的微信表情商店接受使用者投稿,但因为有一次投稿未被审核通过,腾讯又成了被告。

在徐书青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徐书青系“问问”表情包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向两被告开设的微信表情商店平台投稿,两被告根据原告同意的《服务协议》《制作指引》《审核标准》的约定,认为原告投稿稿件“含有推广‘问律师’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的内容,对原告投稿稿件未予审核通过。原告认为两被告未审核通过其投稿稿件,是拒绝、限制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行为,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审核通过其投稿稿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能够实现其在互联网线上线下的商品推广渠道,已实现且目前商品推广渠道能够满足原告需求替代性的选择范围,因此,本案原告需求具有可替代性,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