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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起名的地方-学校取名有新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

发表于:2024-01-12 11:37:30 来源:村晓起名网 浏览: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单琳)4月23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了《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学校名称的组成及规定,要求学校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那么,此次发布的学校名称办法还有那些具体规定呢?

一、公办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

《办法》的规定,公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应体现教育机构类别;公办学校名称中“行政区划”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xx区(县)”;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xx区(县)”或“西安xx区(县)”字样。

二、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

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地名”规则是: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可冠以“西安”字样;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可冠以“xx(区、县)”,但不得出现“市、区、县”字样。在西安市辖区设立的学校,属于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属于市、区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省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冠以“陕西”“省”字样。

三、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民办与公办混淆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 职业中学”或 “小学”,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

此外记者了解到,《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从5月18号开始执行,如若学校在名称核准、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