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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起名字_“籍”、“租”、“助”的变化

发表于:2024-01-03 13:10:21 来源:村晓起名网 浏览:

“籍”这种剥削办法的产生,由于贵族侵占原来村社中的“公田”,并迫使原来村社成员进行无偿的劳动。这个变化,我们从“籍”这个称谓的来源及其演变中,也可看到。


“籍”、“租”、“助”的变化

“籍田”和“籍礼”的“籍”,古时或作“藉”,原来应作“耤。从来注释家对此有三种不同解释:

  (1)“籍”是“耕”的意思。《后汉书·明帝纪》李注引《五经要义》说:“藉,蹈也。言亲自蹈履于田而耕之。”《续汉书·礼仪志》刘注引《月令》卢植注说:“藉,耕也。”《汉书·文帝纪》颜注引臣瓒说:“本以躬亲为义,不得以假借为称也。藉谓蹈藉也。”

  (2)“藉”是“借”的意思。《说文解字》说:“耤,帝耤千亩也。古者使民如借,故谓之耤。”《诗经·周颂·载芟》郑玄注说:“籍之为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籍田。”其他类似的解说很多,从略。

  (3)“籍”是“典籍”的意思。《汉书·文帝纪》颜注引应劭说:“藉者,帝王典籍之常也。”

  在上述三说中,除第三说出于牵强附会外,第一、第二两说都是有根据的。清代学者大都赞成第二说而反对第一说,其实第一说正是“耤字的本义,甲骨文“耤”字正像一人执耒蹈着耕作的样子。“耤”字本来是躬亲耕作的意思,“耤田”原是由领导带头而集体耕作的田,“耤礼”原是由领导带头而鼓励集体耕作的仪式。等到“耤田”被贵族侵占,“耤田”成为迫使庶人提供无偿劳动的田地,“耤礼”成为征发和监督庶人耕作的仪式,于是“耤”就有了“借民力治之”的意思。

  “租”的名称的起源和变化,看来也和“籍田”收获的用途及其变化有关。在最早的文献上,“租”字仅写作“且”,与“祖”同字。如0321-01攸从鼎载:“廼(乃)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其付0321-01从其且(租),射(谢)分田邑,则殊(诛)。”这是说:经过诉讼,使得攸卫牧向0321-01攸从宣誓说:如果我不付给0321-01攸从田租,来酬谢分给田邑,情愿受到严重的处罚。为什么最早的田租会称为“且”(祖)呢?看来,“且”原来是指“籍田”上集体生产出来的粮食,主要是用来祭祀祖宗的,如同黎族旧时把共同生产出来的祭祖用的稻子,称为“稻公稻母”一样。后来为了区别于“祖”字,才应用有“禾”旁的“租”字。高翔麟《说文字通》引《长笺》说:“且古祖字,田赋以给宗庙,故从且。”高氏这个解说是正确的,“租”原是指“公田”上集体生产出来、供祭祖用的粮食,后来“公田”被贵族所侵占,“公田”上的收获成为贵族的剥削收入,贵族也还宣称这种收入是供祭祖用的,仍然称为“租”。再后来,贵族把这种剥削收入认为是应得的利益,于是“租”字的本义渐渐不为人所知道,而解释为租税了。但是,剥削阶级也还时常宣称租税收入主要用于祭祀,例如《墨子·贵义》就说:“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

  “助”的称谓的起源和变化,看来也和“籍田”上的集体耕作有关。“助”字和“祖”字同从“且”“,助”“字的原义,该是指籍田”上协作劳动。“籍田”上的协作劳动,主要是为了提供祭祖用的粮食,因而称为“助”。自从“籍田”被贵族侵占,贵族迫使村社成员进行无偿劳动,仍然称为“籍”或“助”,“助”就成为一种剥削办法的称谓。“助”字也或作“耡,见于《周礼》和《说文解字》。

  前面我们谈到,原来在村社制时期,村社中集体耕作的“公田”,其收获主要用于祭祀和救济的。进入古代社会之后,“公田”多数被贵族侵占。许多贵族夺取了原来“公田”上集体生产的收获,依然把用于祭祀作为幌子。或者夺取了原来“公田”上集体生产的收获,以救济为幌子,而实际上多用于放债。《周礼》上记载:

  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而征敛其财赋。

  遂人……以兴耡利甿。

  旅师……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闲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这里“合耦于耡、“兴耡”、“耡粟”的“耡”,杜子春读为“助”,解释为“相佐助”,郑玄又把“合耦于耡”的“耡”,解释为“里宰治处”。孙诒让《周礼正义》说:“谓里宰治处名耡者,亦兼取合耦相佐助之义,以里宰为亲民之官,合耦于民事尤重,故因以耡名其处。犹王侯亲耕之田,藉民力治之,即谓之籍也。”我们认为,“合耦于耡”的“耡”,当指贵族所侵占的“公田”,它之称为“耡”,犹如“籍田”的称为“籍”。这时“耡”田既被贵族侵占,里宰仍然按照老习惯,“以岁时合耦于耡”,其生产的粟,就称为“耡粟”,名义上还是用于救济的,实际上已成为借贷性质,要通过借贷手续来借给里民,所谓“以质剂(债券)致民”;而且明白规定:在春荒时借给,到秋收时收回,所谓“春颁而秋敛之”。这种借贷,虽说要“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即所谓“以兴耡利甿”,江永解释说:“此粟补民不足,贷而无息,是惠利也,施之散之,农民皆蒙惠利也”(《周礼疑义举要·地官二》),但是这不免是空话,在古代社会中,代表贵族进行统治的地方官吏怎可能通过借贷来惠利人民呢?这种“合耦于耡”而生产的“耡粟”,操纵在地方官吏手中,只会成为剥削人民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