啙字起名字(侗族传统文化的递变历程(二):渔猎文化向狩猎-采集文化的转型)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派军五十万征伐“南越”,在当时的背景下,如此规模的用兵,后勤保障极为艰难,中央王朝不得不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凿“灵渠”,用运河连通湘江与漓江的上游,从而形成南北贯通的水上运输干道。在以后的岁月中,虽然这条干道时断时续,但作为一个既成的事实,却被一直延续下来,其结果使得原先活动在湘江两岸的南方渔猎-采集居民,不得不退出湘江两岸的狭长地带向周围山地丛林转移,位于湘江以西的诸流域至此成了南方渔猎-采集居民的庇护所。同时由于生息环境的巨变,这些被迫转入山地丛林的渔猎居民为了适应新的生态环境,不得不改变其固有文化,从而发育成了一种新的文化类型,即湿地游耕类型,并因此而造成了对所处生态环境利用方式的改变,使原先很少加以利用的山地丛林至此开始密集利用,赋予了众多人为的生物性因素。
关于秦代用兵“南越”诱发的民族关系震荡,《淮南子》一书留下了较为详实的记载。《淮南子·人间》篇有如下记载:
“(秦始皇)利越之犀角、象齿、翡翠、珠玑。乃使尉屠雎发卒五十万,为五军:一军塞镡城之岭,一军守九凝之塞,一军处番禺之都,一军守南野之界,一军结余干之水。三年不解甲弛弩。使监禄无以转响,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以与越人战,杀西呕君译吁宋。而越人皆入丛薄中,与禽兽处,莫肯为秦虏。相置桀骏以为将,而夜攻秦人,大破之,杀尉屠雎,伏尸流血数十万。乃发适戍以备之。当此之时,男子不得修农田,妇人不得剡麻考缕;羸弱服格于道,大夫箕会于衢;病者不得养,死者不得葬。”
这次空前的征战对越人和秦人而言,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征战的结果使“百越”各族传统文化的转型才得以完成,这是因为战事平息后,水上交通干线被牢牢地控制在古汉族居民手中,这些居民的生存与定居必须有充足的粮食供应,而“百越”各族传统的渔猎-采集生活提供的产品无法与定居下来的汉族居民所利用,这种文化上的相互隔绝状态无法保证民族间关系的稳定。于是“百越”各族不得不改变资源利用方式,利用山区的滨水河滩地用游耕的方式生产水稻,以便产出能与汉族居民的批量产品交换,以换取对“百越”各族来说同样必须的金属和其他手工制品。于是,进入西汉后,汉文典籍中有关“越人”生产稻米的记载开始出现:
“楚地……有江汉川泽山林之饶,江南地广,或火耕水薅,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果蓏蠃蛤食物常足,故啙窳婾生而亡积聚,饮食还给不忧冻饿,亦亡千金之家。信巫鬼重淫祀。”
这段文字在叙述时时间跨度拉得很长,起于春秋战国之交,止于西汉末年,但上文引出部分的楚地越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却是汉代才普遍化的社会文化事实。它展示的是一个温暖潮湿滨水地带游耕文化的特点,文中提到的“火耕水薅”乃是该区域特有的湿地游耕样式,其具体作法是初春时趁季节性的气候干燥,用火将河滩地上头一年的作物杆蒿焚毁,引水浸润后播下稻种,让禾苗与旱生杂草一道生长,等禾苗长到一定程度后,随着雨季的到来,任由河水淹没河滩,危害稻秧的旱生杂草被水淹死而达到中耕的目的。不难看出,这样的耕作办法仅仅适用于季节性洪泛区的河滩地,耕作时既不营建固定农田,又不使用畜力翻耕,仅仅通过改变河流流向的办法实现对耕种地块的控制。因而它与真正意义上的农耕截然不同,而是一种典型的湿地游耕样式。
文中又特意强调在沅江流域“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所谓“食鱼稻”是指在他们的观念中,稻田不仅能产出水稻,而且还是获取各种水产的捕捞场,没有明确稳定的主种作物,耕地中同时产出不同种类的动植物产品,这也是游耕类型文化的重要标志性特征之一。
至于说“以渔猎山伐为业”,则与当时的外部社会环境有关联。不言而喻的事实是:山伐的产品显然与水稻一样,有相当一部分是输出到汉族地区,而这种输出又会拖动游耕和采伐规模的扩大,并从而巩固了湿地游耕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说他们以渔猎为业,这也是游耕类型文化常见的伴生特征,由于实行游耕,耕地在生产季节要相对稳定,因而渔猎所及的范围会相对缩小,而不会像真正的狩猎-采集那样,必须实行大范围的游动生计作业。
文中所说的“果蓏蠃蛤食物常足,故啙窳婾生而亡积聚,饮食还给不忧冻饿,亦亡千金之家”也是文化转型造就的生产生活特点。其含义是指,在这一文化状况下的居民,广泛的采食种植的以及野生的多种动植物,食物的供给随各种动植物的产出而作周期性的变动。就总体而言,可供作食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每一种产品的产出批量却极为有限。因而在这样的社会中贫富差异不大,不可能产生腰缠万贯的富豪,而一般居民的生活供给却十分富足。广泛采食野生动植物产品也是游耕文化的标志性特征之一。
这一文化转型导致的生态后果大有澄清的必要。围绕这一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很不相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粗放的耕作如文中提到的“火耕水薅”,就可能被曲解为既然用火,那就意味着毁坏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因而认定这样的转型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此粗放的耕作制度,不可能获得充足的产品并提高人口的容量,一旦人口增加,无节制地扩大种植面积,肯定会诱发为严重的生态灾变。然而从西汉开始直到唐末的千余年间,整个沅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并未出现明显的恶化。答案在于,这一地带的古代民族其生产活动要受到重重的自然条件限制。举例说,能周期性用于水稻种植的地段,在沅江流域所占比例极小,在更大面积的丘陵山区,一则距水源远,二则地表起伏大,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实施“水薅”操作。因而,所谓“火耕”并不是漫山放火,而是一种实施严格控制的生产用火,肯定不会对大面积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加上在游耕类型文化中,耕地还要作周期性的轮歇休闲,这也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此外还需注意,在这种生产范式下,不必要也不可能触动固定水域,因而对水生生物群落的冲击也极为有限。
诚如引文中指出的那样,当时古代沅江流域的各族居民可供取食的动植物种类极为繁多,食物供给十分富足,其人口承载能力由于有了粮食的储备,肯定大大的超过单纯的狩猎-采集生计。加之与周边汉族地区还存在着稳定的物质交换和人员交流,可以大大缓解人口压力,因而由于人口的超载而导致的生态恶化也很难发生。事实上,直到唐朝末年,整个沅江地区都还处于地广人稀的状况,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一直良好。
文化转型并不意味着对早年文化的传统彻底地推倒重来。汉唐千余年间的记载一再揭示,“古百越人”的众多文化特征在沅江流域完成文化转型后,仍然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和延续。如宗教信仰中的“信巫鬼,好淫祀”,起居习俗中的“干栏式”住屋,饮食习俗中“鼻饮”和嗜食水生动物,装饰习俗中的“断发文身”,都一直得到传承与延续。而这些文化要素的传承与延续反过来又规约着当地居民的生息空间,使之长期稳定在滨水的周边地带,在一定程度上节制了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在这千余年间,随着人类的活动,当地的原生生态系统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性。主要内容包括滨水地带人工控制的耕作带出现了,又如滨水地带的旱生植物群落由于人类按照价值的取向有选择的采伐利用,甚至实施人工管护。因而生息其间的部分生物物种不再处于自生自灭状况,而是在人工的控制下扩大或缩小物种规模。但就总体而言,人类的活动并没有对生态系统造成直接而持续的创伤,生物多样性也未蒙受明显的损害,这得力于当时的生计方式遵循均衡取食的原则,不可能造成对单向生物资源的单向超额利用。因而这样的生态系统改性不仅是局部的,而且是可以自然恢复的。那种认为人类一经利用就肯定会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观点,在这里显然站不住脚。
随着时间的推移,沅江流域各民族的族称在汉文典籍中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动。 汉代以后,除了原有的“蛮”与“越”两个族称外,又兴起了“僚”、“诸左” 和“夷蜒”等族称。这些新族称的出现仅是命名的角度和翻译的差异导致的结果,并不反映民族的构成有实质性的变化。
“僚”这个族名集中出现在《魏书·僚传》,由于元魏政权的统治地域仅涉及到沅江上游地带,因而该篇所称的“僚”显然不包括沅江下游“古越人”的后裔,仅是反映进入山地丛林“古越人”后裔文化再适应后的面貌。该书的如下记载可以代表这一文化再适应后的新情况。
“獠者盖南蛮之别种。自汉中达于卭笮,川洞之间所在皆有。种类甚多,散居山谷。略无氏族之别,又无名字。所生男女唯以长幼次第呼之。其丈夫称阿謩阿段,妇人阿夷阿等之类,皆语之次第称谓也。依树积木,以居其上,名曰干兰。干兰大小随其家口之数。往往推一长者为王。亦不能远相统摄。父死则子继,若中国之贵族也。獠王各有鼓角一双,使其子弟自吹击之。好相杀害,多不敢远行。能卧水底持刀刺鱼。其口嚼食并鼻饮。死者竖棺而埋之。性同禽兽。至于忿怒,父子不相避,惟手有兵刃者先杀之。若杀其父,走避求得一狗,以谢其母。母得狗谢,不复嫌恨。若抱怨相攻击,必杀而食之。平常劫掠,卖取猪狗而已。亲戚比邻,指授相卖。被卖者号呼不服,逃窜避之,乃将买人捕逐。指若亡叛,获便缚之。但经被缚者,即服为贱隶,不敢称良矣。亡失儿女,一哭便止,不复追思。惟执盾持矛,不识弓矢。用竹为簧,群聚鼓之,以为音节。能为细布,色至鲜净。大狗一头,买一生口。其俗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杀之人美须髯者,必剥其面皮,笼之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至有卖其昆季妻奴尽者,乃自卖以供祭焉。铸铜为器,大口宽腹,名曰铜爨。既薄且轻,易于熟食。”
在这段文字中,所揭示的“僚”文化特征有不少内容明显地承袭自“古越人”文化,例如鼻饮、干栏式住房、以野生纤维制造精美的纺织品,还有猎人头的习俗等等。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文化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干栏式的住房已经不再是临水而居,而是依树而居了。再如为了适应山地丛林狩猎的需要,发展起了靠投枪获取猎物的新做法。以往用网捕鱼的技能被弱化,而潜水刺杀鱼类的技能却进一步被强化。这是因为在山区激流中,大型的网会被河底挂住而失效,因而潜水刺鱼更具实用价值。总之,《魏书》所说的“僚人”是一批迁徙到山地丛林后高度适应于山区狩猎-采集生活方式的群体,他们与后世所称的“仡佬”在文化传承上关系更直接。和其他狩猎-采集文化一样,由于是均衡地获取自然长出的动植物资源,因而当时“僚人”的生产活动同样不会对沅江上游的自然生态系统造成明显的冲击和损害。
历经数百年的战乱后,六世纪末隋朝统一了全国,在此基础上对沅江流域的民族构成和文化特点获得了较为全面的认识。《隋书·地理志》的如下记载可以反映这种新获得的认识。
“(长沙等郡)诸郡多杂蛮左。其与夏人杂居者,则与诸华不别。其僻处山谷者,则言语不通。嗜好居处金异颇与巴渝同俗。诸蛮本其所出承盘瓠之后,故服章多以班布为饰。其相呼以蛮则为深忌。自晋氏南迁之后,南郡襄阳皆为重镇,四方凑会,故益多衣冠之绪,稍向礼仪经籍焉。九江襟带所在江夏、竟陵、安陵各置名州为藩镇,重寄人物乃与诸郡不同。大抵荆州率敬鬼,尤重祠祀之事。昔屈原为制九歌,盖由此也。屈原以五月望日赴汨罗,土人追至洞庭不见,湖大船小莫得济者,乃歌曰何由得渡湖。因尔鼓棹争归竟会亭上,习以相传,为竞渡之戏。其迅楫、其弛棹。歌乱,响喧振,水陆观者如云。诸郡率然,而南郡襄阳尤甚。二郡又有牵钩之戏,云从讲武所出。楚将伐吴,以为教战,流迁不改,习以相传。钩初发动皆有鼓节,群噪歌谣振惊远近。俗云,以此厌胜,用致丰穰。其事亦传于他郡。梁简文之临雍部,教发禁之,由是颇息。其死丧之祀,虽无被发袒踊,亦知号叫哭泣。始死,即出尸于中庭,不留室内。敛毕送至山中,以十三年为限。先择吉日,改入小棺,谓之拾骨。拾骨必须女婿,蛮重女婿,故以委之。拾骨者除肉取骨,弃小取大。当葬之夕,女婿或三数十人集会于宗长之宅,着芒心接罹,名曰茅绥。各执竹竿,长一丈许,上三四尺许尤带枝叶。其行伍前却,皆有节奏。歌吟叫呼,亦有章曲。传云盘瓠初死,置之于树,乃以竹木刺而下之,故相承至今以为风俗。隐讳其事谓之刺北斗。既葬设祭,则亲疏咸哭。哭毕,家人既至,但欢饮而归,无复祭哭也。其左人则又不同,无衰服,不复魄。始死,置尸馆舍。邻里少年各持弓箭绕尸而歌。以箭扣弓为节。其歌词说平生乐事,以至终卒。大抵亦犹今之挽歌,歌数十阕。乃衣衿棺敛,送往山林,别为庐舍安置棺柩。亦有于村侧瘗之,待二三十丧总葬石窟。长沙郡又杂有夷蜒,名曰莫瑶。自云其先祖有功,常免徭役,故以为名。其男子但着白布裈衫,更无巾绔。其女子青布衫班布裙。通无鞋履。婚嫁用铁钴铓为聘财。武陵、巴陵、零陵、桂阳、澧阳、衡山、熙平皆同焉。其丧葬之节颇同于诸左云。”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段记载中,原作者是对来源于不同地区的资料人为拼合而加工写成的。以至于今天的读者看来会觉得杂乱无章、不得要领,但若辅以文化人类学结构功能分析的办法,可以发现其事实上是综合介绍了该区域好几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状况。文章的前半部分重点介绍了古代“巴人”后裔,其社会文化与今天的土家族文化有着直接关系。有关葬习的前半部分是介绍当时当地苗族的丧葬习俗,这一习俗与今天苗族的“吃鼓脏”习俗有着直接的传承关系。葬习的后半部分说的则是“古越人”后裔的葬习,这种葬习与后世侗族普遍实行的停柩待葬是同一种葬习的先后形式。文中最后所讲的“莫瑶”则是指该地区的古瑶族,书中将侗族的前身称为“蛮左”、“诸左”和“夷蜒”,这是当时族名使用欠规范所导致的混用(有关“夷蜒”在今本《隋书》中次序有错乱,其正确的次序应置于介绍的第二种葬习之前,因为“夷蜒”一名出自古苗瑶民族对古百越民族称谓的反切音译,它与“莫瑶”一名不相干)。
对比《魏书》所称的“僚人”和此处所称的“诸左”,尽管他们都出自“古越人”,但文化已经拉开了很大的差距。举例说,这里的“诸左”在葬习中使用弓箭而不是使用投枪,显然是因为这里所讲的“诸左”生息在滨水的开阔地带,因而在狩猎中弓箭可以发挥更大的效率。文化适应方向的变异,这应当是一个很具说服力的实例。再如《魏书》提到的“僚人”实行“竖棺而葬”,这显然是因为实行连续刀耕火种后丛林被局部清理干净后才可能兴起的葬习特点。而这里所称的“诸左”则实行林中停柩待葬,或者实行崖葬则可以看出生息在这儿的“古越”人后裔实行的是滨水稻作游耕,因而没有大规模触动原生丛林才可能有的葬习。据此可知,文化再适应方向的改变可能造成的生态后果会很不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隋书》所称“诸左”的这一葬习对后世侗族人工林业的定型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侗族人工林业发展的基础是宜林地的家族共有,而家族共有宜林地是由家族墓地所在丛林演化而来。后世的典籍中多次提到,侗族伐卖的原木采自各个家族的“坟山”。这一时期,由于原生丛林在习惯法上已经归属于具体家族作为“坟山”,因而各家族在崇敬祖宗安息地的同时,原生的生态系统也得到了精心的维护。进而需要指出,把原生丛林视为祖宗安息地的背景下,并不排除在其间实施有控制的狩猎采集活动。这是因为在这种文化的观念中,祖宗的灵魂与后辈儿孙之间,同样可以建立起礼物的互赠关系,从这些丛林中获取狩猎采集产品犹如从祖宗手中获取馈赠一样。
[1](西汉)刘安:《淮南子全译》,1105页,许匡一,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2] 《汉书》,见《二十五史》影印本,52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
[3]《魏书》,见《二十五史》影印本,242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
[4]《隋书》,见《二十五史》影印本,336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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