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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诚信起名的微信(诚信诉讼保证书,也来啦)

发表于:2023-10-18 10:40:38 来源:村晓起名网 浏览:


诚信诉讼保证书,也来啦!

2023年2月15日,我写了一篇《山东法院发出首份电子版当事人到庭令》文章在“泰格诉讼文化公众号”上发布,浏览量达912。

一名律师同行留言: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强制到庭。其他案件是举证责任问题,被告不到庭,其代理人说不清楚或者不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证明对象得不到证明,法官也查不清,驳回原告诉求即可。被告没有义务配合原告打官司!

相信不少人持有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第一、法院要求强制出庭的对象,不仅仅是被告,还有原告和第三人;第二、被告没有义务配合原告打官司,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诚信原则,是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诚信诉讼,如实陈述案情,这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民事诉讼,尽管是解决的私人纠纷,但都要遵守各项诉讼规则;第三、如果这位同行代理被告,这么想这么说,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来说,无可指责;如果代理原告,还这么想、这么说,我觉得是存在问题的,至少说明其在庭审技能方面是缺乏的。

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依申请当事人到庭制度,但没有禁止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出庭的权利。

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是原告代理人。东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组织第一次庭审。庭前,我提出庭审直播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以及责令对方当事人本人出庭申请。在开庭时,其中一名被告没有到庭,于是我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阶段提出异议。

“原告所说的其申请法院责令当事人到庭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当事人需要到庭的责令当事人到庭,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的权利,就算当事人有权利也应提前3日递交申请---------”审判长在庭审中释明自己的观点。

在我的强烈坚持下,庭审进行四十多分钟,审判长说:“对于是否应当向被告下发到庭令需要给审委会汇报决定。”然后,休庭。

自2014年以来,我在很多案件中向法庭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的申请,法官态度各异,相当部分法官是支持这一合理请求的,但当时并没有从当事人强制出庭制度这个层面思考问题,仅仅是解决个案的策略。

如今,我在个案中坚持申请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除了追求个案的公平公正,还有更多的思考,希望以微薄之力去推动和呼吁当事人强制出庭制度改革。

2023年2月22日,我和一名律师同行在微信上探讨案件,他发给我一份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一份庭审笔录。这些年,我在做案子时特别关注程序性问题,当我看到第二页时,让我眼前一亮,特别兴奋!

审:原告是否已经阅读了《诚信诉讼提示书》,是否清楚里面的内容?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原、被告方现当庭宣读《诚信诉讼保证书》。

(原告和被告当庭宣读诚信诉讼保证书)

审:原、被告方需要在三天内签名按手印提交法官,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好的。

被告:好的。

通过检索,大部分法院采用下面的模板:

“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

保证人XXX”

诚信诉讼保证书,是保障当事人诚信诉讼的一项措施。在庭审笔录上记载的一百多个字,但意义深远。

第一、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1、诉讼主体资格;2、具有证人的身份,也就是从证据这个意义上去看待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

第二、推动当事人强制出庭制度立法。当事人强制出庭应当包括两种情形:1、法院以职权下发到庭令;2、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到庭令。目前,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第二种情形。诚信诉讼保证书这一重大举措的实施,必将推动这项诉讼制度的改革。

第三、推动律师行业研究、提升庭审技能。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并作出相应抗辩,双方处于对立状态,在找不到支持其诉辩主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己方陈述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往往需要另一方的自认或者交叉询问来实现,也就是需要对抗机制予以保障,否则难以起到应有的证据效力。